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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盗窃

发布时间:2019-12-19

  宁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信宜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983刑初42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女,199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信宜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茂松,广东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8]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松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茂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7月14日晚,被告人宁某在信宜市中兴四路xx花园保安室,见四周无人,将该保安室收存的快递(内有汤某倍健营养品四瓶)盗回家。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5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暂未找到被害人。

  2、2018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宁某同在上述地点,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莫某收放的快递(内有素野水光玻尿酸高保湿安瓶原液一盒10小瓶)。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9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缴的素野水光玻尿酸高保湿安瓶原液8小瓶已发还给被害人莫某。

  3、2018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宁某也是在上述地点,盗走陈某的快递(内有SK-II牌子的化妆品三瓶),该化妆品是被害人陈某花1732元人民币邮购,价值人民币203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缴的SK-II牌子的化妆品三瓶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

  综上所述,被告人宁某盗窃三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共2588元。被告人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宁某另行赔偿了被害人莫某、陈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莫某、陈某的谅解。莫某、陈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的赃物,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被害人部分被盗物品的交易记录,办案说明,谅解书,收据,被害人莫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宁某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被告人实施盗窃的视频截图、被盗物品的网购交易截图,现场监控视频光碟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盗窃汤某倍健营养品缺乏证据,对该指控应不予支持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宁某盗窃到汤某倍健营养品的事实,有被告人宁某的供述,缴获的赃物,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实施盗窃的视频截图,现场监控视频光碟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辩护人所辩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宁某具有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又查,被告人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大部分已追缴发还给被害人,且被告人宁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认罪,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有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宁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再查,被告人宁某的犯罪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对辩护人该项请求,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宁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在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达维

  审判员 罗维斯

  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