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详情

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辩护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14

  摘要: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学文化。2018年1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辩护案例 2019年02月14日 | 发布者:何晓露 | 点击:2 | 0人评论摘要: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学文化。2018年1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学文化。2018年1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普x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2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学文化。2018年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晓露,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8)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普xx、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何晓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乙与被害人姜某因赌博问题发生纠纷。2018年1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等人来到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同诚火锅店”内,对正在吃饭的被害人一方的姜某、龙某、张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龙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姜某的伤情达到轻微伤、张某的伤情达到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就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报案报告、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收条、谅解书、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已替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秩序,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