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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谈判,山东乐和律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近百

发布时间:2019-12-16

  案情介绍

  2017年,胡小姐和郑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很快胡小姐便怀孕,于是两人顺利的迈进婚姻殿堂。实际上在我们经手的很多闪婚的案件中,感情基础不牢固是离婚的重大事由胡小姐和郑先生也未能幸免。两人在婚后很短的时间便多次爆发冲突,发展到后期根本无法正常交流。甚至是孩子的出生都未能给两人的感情起到润滑的作用。胡小姐和郑先生从最初的言语冲突发展到后来的“武斗”,不仅家庭失去了和睦,孩子也难以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最终,在一次争吵后,胡小姐忍无可忍决定离家出走,并打算和郑先生离婚。但是,由于胡小姐婚前婚后都一直在怀孕和哺乳,根本没有正式工作,这样的条件对于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十分不利。并且,胡小姐和郑先生婚后并没有特别多共同财产,郑先生也因为做生意欠下多笔债务,这都成为胡小姐担心的问题。因此胡小姐找到了乐和律所求助。

  乐和介入

  乐和律所接到胡小姐的求助后,针对胡小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发现了几个比较重要的方面:一、对于抚养权来说,胡小姐目前没有固定的工作,但是也是因为不如孩子的客观事实造成,并非胡小姐没有能力寻找新的工作,并且,胡小姐的家人也愿意帮助抚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都交由母亲抚养为宜。二、两人在婚后虽然并没有多少共同财产,但是双方之间多次发生暴力冲突,因此签署了多份财产协议,将男方的部分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关于债务的问题,男方婚前婚后一直在经营一家公司,该公司的经营所得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来源,因此,男方多笔大额贷款都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这对于胡小姐来说十分不利。四、胡小姐认为自己和男方结婚后放弃了很多,也付出了很多希望得到补偿。

  因此,乐和律师积极准备材料,包括了解郑先生躲避贷款存在的法律风险等,在掌握全部情况后,乐和律所帮助胡小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郑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胡小姐要承担债务。这与胡小姐的诉求完全对立,完全无法达成一致。考虑到诉讼会涉及分割的财产虽然不多,但是查询非常复杂,并且在现阶段直接判决对于胡小姐来说并不是最优解,因此,乐和律师积极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同时积极的对各个有可能风险进行调查取证。

  虽然耗时较久,但是乐和律师还是促成了双方的达成一致,郑先生同意支付胡小姐90万元补偿金,两人也就孩子的探视问题达成了一致,最终,两人握手言和。

  律师点评

  一、法律是怎样规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法律对于补偿的要求是如何呢?

  《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第五十五条

  财产利益受影响时的补偿与照顾

  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

  第五十六条

  受害人所作牺牲的补偿与照顾

  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资金支持,或支持加害人开拓事业而牺牲自己利益的,无论当初自愿与否,如果这种牺牲可能导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当获得适当照顾。